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包管低用热率小区居民用热问题,现就文件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已签订供用热相关协议的,凭据协议执行。
二、用热的居民应当交纳采暖费,不交费的不予供热。
三、用热率抵达60%及以上的小区或单体楼,供热企业应当给予供热。
四、用热率未抵达60%的小区或单体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补齐缺乏60%部分的采暖费后,供热企业应当给予供热。
五、本通知适用规模为中心城区。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