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治理,增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凭据国家、省有关划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种种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务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都会建设配套费(门路、桥梁、情况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规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都会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都会建设基金治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济南市都会建设基金治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治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都会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括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规模见附表。
第七条 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划定交纳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计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分查处后,凡同意保存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计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分方可予以治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 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务资金治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疏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都会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驻济步队的军事设施;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免缴规模。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都会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步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效劳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减缴规模。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划定缴费,再由市财务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步伐经批准后治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括都会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都会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都会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条约,但最长不凌驾一年半;未按期交纳都会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都会建设配套费。对切合划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都会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可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分批准后,据此步伐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用度,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步伐补交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步伐第七条,给未按划定交纳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都会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治理“收支两条线”划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划定行政处分暂行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步伐第十三条擅自审批都会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本步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平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步伐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务局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往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已往有关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一律按本步伐执行。